貳、財產管理作業流程
十、 財產入帳流程:
1. 財產:除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外,包括「金額單價超過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雜項設備」。
2. 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由各使用單位參照財產之分類,自行登記列管。
3. 使用單位至校務資訊系統登錄並列印財產增加單(1式2份),併同報銷清單等核銷文件,送保管組審核,資料錯誤者,退回補正再擲回。
4. 會計室審核,資料錯誤者,退回補正再擲回。
5. 保管組依會計室核覆之財產增加單登帳。
6. 製作財產月報表上傳報部並列印財產清冊併同「財產標籤」送使用單位黏貼。
十一、 財產報廢及廢品繳交流程(一般程序)
1. 申請單位上本校校園資訊系統/財產資訊系統填寫並下載「財產報廢申請及核定單」3份用印完畢。
2. 將核定單送保管組、會計室審核。
3. 報廢財產單價小於1500萬元者,由本校核定(授權保管組組長代核),核定則繳廢品,否則退申請單位修正。
註:財產需已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或維護不經濟,始得申請報廢。
十二、 專案報廢
◎已達使用年限
1、報廢財產單價大於1500萬元且小於3000萬元者,由保管組轉陳教育部核定,核准則繳廢品,否則退本校(申請單位修正)。
2、報廢財產單價大於3000萬元者,由保管組函報教育部核轉審計部審查,核准則繳廢品,否則退本校(申請單位修正)。
◎未達使用年限
1. 系所單位財產使用人簽呈敘明未達使用年限報廢原因,陳核至校長決行,並會辦保管組及會計室。
2. 財產使用人依會辦單位意見修正或補充資料。
3. 校長核定後,財產使用人填具財產減損單,由保管組陳報教育部核轉審計部審查。
4. 教育部函復同意,保管組會知使用單位及會計室,並提供財產使用人財產減損單1式3份。
5. 財產使用人檢具財產減損單依財產報廢程序,辦理廢品繳交,保管組進行除帳作業。
十三、 財產失竊或意外災害毀損處理流程:
1.財產使用人發生竊案需馬上向管區(埔頂派出所)報案,並現場拍照存證。
2.財產使用人簽陳竊案及財產損失情形陳核校長核定,並會辦駐警隊、保管組及會計室,經審查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者,財產使用人需就失竊物賠償。
3.經審核已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者,財產使用人需檢附相關文件(如右示)送保管組函報教育部核定並核轉審計部審查。
4.教育部函復不同意報損者,財產使用人需就失竊物賠償。
5.教育部函復同意報損者,保管組會知使用單位,並依財產毀損報廢單1式3份辦理除帳作業。
1. 發生火災時事故人員應立即向管區(埔頂派出所)報案,並通知保管組。
2. 保管組通知本校火災保險承保公司,並協同火災公證人員現場勘查及拍照存證。
3. 保管組向所轄消防局申請火災證明,並請事故人員填寫損失清單及提供相關文件。
4. 保管組備齊各申請文件予保險公司核算理賠金額,並與保險公司協調各理賠事項後,簽陳校長核定及會辦會計室。
於簽准核定後,保管組與保險公司簽立理賠同意書,並辦理理賠收款事宜。
十四、 財產移轉流程:
1.財產使用人至校務資訊系統登錄並填製財產移轉單(1式3聯)會簽單位財產管理人並經單位所屬主管核可後送財產接收單位。
2.接收單位依財產移轉單由財產接收人及財產管理人點清移入財產並經所屬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保管組審核。
3.保管組審核財產移轉單內容,若表單內容不完整有誤者,退回補正資料;若無誤者辦理財產帳務異動登記。
3.保管組完成帳務異動,將財產移轉單(1聯)併財產標籤送財產接收單位存查黏貼,另1聯財產移轉單送交移交單位存查。
十五、 財產撥出流程:
1. 校內使用單位簽核同意財產撥出文件或同級機關函請移撥財產公文送保管組憑辦報部。
2. 保管組填製「財產撥出單」、「折舊費用月報表」、「財產移撥清冊」報請教育部同意(若財產是為國科會經費購置尚須函報該會同意)。
3. 保管組依教育部函示補正。
4. 保管組依教育部同意移撥公文填製「財產撥出單」函送受撥機關用印。
5. 移撥財產使用單位依同意撥出文件併設備點交受撥機關。
6. 受撥機關檢還用印後「財產撥出單」2份。
保管組依檢還用印後「財產撥出單」除帳並會簽會計室辦理帳務事宜。
十六、 財產撥入流程:
1. 財產撥出機關函送該機關之「國有財產撥出單」1式3份到校。
2. 保管組會簽使用單位,簽陳用印。
3. 函送本校用印後之「國有財產撥出單」1式2份(本校收存1份)予財產撥出機關辦理除帳。
4. 保管組通知使用單位填寫財產增加單會簽保管組、會計室。
5. 保管組依會計室核覆財產增加單入帳。
十七、 財產借出:
先完成財產驗收、入帳等程序→填寫財產借出申請單→逐級簽核。
十八、 財產清點
1. 保管組於每年4月函發通告全校財物清點事宜。
2. 各財產使用人由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進入「財產管理系統」下載個人名下所有財產資料進行清點,並於完成清點後,於系統點選「清點完成」。
3. 財產使用人於清點發現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或已交由他人管理未辦理財產移轉等情形,應依實際情況提出報廢申請單及移轉單陳核。
4. 保管組確認各單位清查完成,並進行帳務處理。
十九、 財產抽點
1. 保管組於每年10月函發通告全校財物抽點事宜,於抽點日前1日以電話通知抽點人員及單位財產管理人,並會同會計室稽核人員進行實地抽點。
2. 完成抽點後,由保管組填具抽點結果通知單送抽點人員確認簽章,並擲還保管組,倘有「其他」項目之缺失,則由抽點單位通知保管組再次復查。
3. 若於復查後仍有未修正完成之項目,由使用人依盤虧情行賠償等值品,並簽陳至總務長決行。
各單位補正完成,保管組彙整抽點結果總報告,並函發各單位知悉。
1. 簽辦同意捐贈文件。
2. 保管組依簽核影本及捐贈清冊報部。
3. 若教育部核退捐贈情事,保管組依函示補正再函報。
4. 教育部核定同意並指定本校為管理機關,會簽財產受贈使用單位填製財產增加單辦理校內財產新增程序;會簽秘書處,獎勵或表揚。
保管組辦理財產登帳相關事項。
國有財產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前項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二)作業流程:
1、受贈機關擬具接受捐贈財產案,應檢具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查明
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如型式、價值等)有無附有負擔,並說明其用途。
2、循行政程序,報請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指定其主管機關。
3、行政院核定後,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4、管理機關據以辦理登帳製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