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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無線通訊基地台

國立清華大學校園內提供設置無線通訊基地台作業要點

107年 0 6 月 04 日 106 年度 第 1 次總務會議通過
108 年 0 6 月 03 日 107 年度第 1 次總務會 議 修訂

一、 國立清華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利於校園內提供電信業者設置無線通訊基地台(以下簡稱基地台)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有效執行基 地台設置申請案審議作業,成立「 無線通訊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本委員會為校內校務諮詢單位,組成與運作方式如下:
(一) 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 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人, 學務長、 計算機與通訊中心主任 為當然委員,另聘請具行動通訊或電磁波傳播專長之教師代表 1 人 、 本校教師會推派代表 2 人 、 職技代表 1 人 以及 學生代表 2 人共同組成, 任期 2 年 ,得連任 。
(二) 以電信業者提出基地台 設置 、合約展延、續 訂新約需求時召開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加開會議 。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三) 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四) 委員會執行審議任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應以學校整體發展為考量。

三、 基地台設置,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核:
(一) 新設置基地台
1. 電信業者或場地管理單位提出基地台設置需求時,先由計算機與通訊中心偕同具行動通訊或電磁波傳播專長之教師與該業者溝通進行前置評估,再由電信業者檢附基地台架設申請表、架設平面圖、電磁波輻射功率測試報告等有關資料,正式函文向本校提出建置規劃申請。
2. 召開委員會進行申請案之審議並提出專業評估意見。
3. 公告並通知校
擬設置地點半徑100公尺以內校內建築物使用單位,經全數同意始得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設置,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二) 基地台合約展延、續訂新約 

 由電信業者檢附有關資料提出申請,經委員會審議決議後,送行政會議審議後通過。

四、 不同電信業者於校內設置基地台時,應以共構為原則。
五、 基地台於合約期間內之相關變更事項,電信服務業者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同意核定文件函送本校備查,非經本校同意不得變更。
六、 申請案進入設置程序後,由計算機與通訊中心負責前期技術規劃及建置期間技術支援,由場地管理單位續辦場地租用協議書簽約事宜。
七、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總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設置無線通訊基地台作業要點領物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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