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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組

廢料場管理

地點:化工系後方、醫輔大樓左側、紅磚人行道旁 

   

 

開放時間:每月第一個星期三;下午二時至四時止(如當日遇例假日,則往後順延一週)。( 非公務規定時間,廢料場平時不開放)

各單位需攜帶核定後(已完成用印)(之「國立清華大學財物報廢申請及核定單」共三聯及核定報廢之廢品,於廢料場開放時間繳交廢品。

九十九年度廢品變賣,由 『一芫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並自99.01.01起開始履行,爾後各單位報廢之廢品,如有大量或特殊情況,需廠商至各單位清運者,請先集中堆放,再由本組(李小姐---校內分機31347),通知廢料商處理。

報廢流程說明

國立清華大學財物報廢申請及核定單(需上網登打完成報廢程序後,始可下載列印 ,一式三份)

※連結https://www.ccxp.nthu.edu.tw/ccxp/INQUIRE/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六章  財產之減損
(略以)
六十五、各機關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二)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三)財產之報廢,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需報審計機關審核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
財產毀損報廢單。
六十六、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三)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不動產以外之財產變賣,其變賣及估價作業,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各機關辦理第一項作業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辦理。
(略以)

 

業務承辦人:李秀珍     校內分機:31347   外線直撥:03-573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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