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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相關名詞定義

壹、財產管理相關名詞定義

一、     財物(財產及物品之總稱)
1.財產:除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外,包括「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雜項設備」。
2.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由各使用單位參照財產之分類,自行登記列管
二、    使用年限:
係就全新之「財產」,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最低之使用年限,「物品」則不訂定使用年限。
三、    財產報廢(一般情況):
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失其原有效能,無法修復或修復不經濟者,由財產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報廢申請,並依規定繳交廢品。(註:若財產已逾使用年限,但仍可繼續使用,應延後辦理報廢。)
四、    專案報廢(特殊情況):
必須專案陳報教育部(核轉審計部)准予報廢,包括如下情況:
1.  財產未達規定使用年限。
2.  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但單價超過1500萬元(財產單價達1500-3000萬元時,需報教育部核定;單價超過3000萬元時,則報經教育部轉審計部審核)。
3.  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毀損。
五、    財產撥用(限校外):
財產管理機關異動。(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准撥給同級政府機關者)
六、    財產移轉(限校內):
財產使用單位或使用人異動。
七、    財產借出:
因公務需求,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請,並奉准將財產攜出校外使用。
八、    財產年度清點(盤點):
每年四月間辦理,為期一個月。通知全校各財產使用人,針對所使用財產全面進行使用狀況及帳、物核對工作。
九、    財產抽點:
為落實財產管理工作,每年度由保管組會同會計室,進行全校財產抽點,並針對抽點結果,進行檢討並研擬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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