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宿舍修繕項目表
國立清華大學宿舍修繕項目表
一、行政院頒布宿舍管理手冊相關規定
1.第六條第三項 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
2.第十一條 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3.第十三條第一項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第十三條第三項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4.第十四條第二項 宿舍借用人違反本手冊有關規定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
5.第十五條 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事務管理單位派員辦理。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6.第十六條 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有修繕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各機關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送事務管理單位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
7.第十七條 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管理機關應予緊急處置。
8.第十九條 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請事務管理單位核簽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補償。
二、修繕原則
1. 以影響住戶安全、房舍建築結構體及公共設施優先。
- 修繕以堪用為原則,損壞不堪使用者,始得換新。
- 房屋結構、管線、隔間內外觀不得自行修改,頂樓陽台及房舍週邊不得自行加蓋。
4. 排水管路請隨時疏通,以免堵塞積水滲漏,尤以雨季及颱風前請務必疏通。
三、修繕項目
1. 新戶遷入前,由總務處負責完成新戶修繕工作,宿舍以整潔、堪用為原則,新戶憑以遷入宿舍。
- 地板:無縫地板、磁(地)磚、PVC地板損壞嚴重部份依原材質整修。
- 嚴重腐蝕損壞之大門及室外門窗予以換修。
- 原設施內之管線故障、漏水、漏電、漏氣檢修。
- 屋頂、牆壁滲漏、大面積起毛剝落者,由營繕組負責維修,其餘部份由住戶自行處理。
- 公共水池之每年定期清洗、公共樓梯間之每月定期清潔及抽水馬達故障、電燈、對講機之檢修、公共區域粉刷以及大樓大門之油漆。
- 室外排水溝及化糞池之維修及每年定期疏通,環境消毒(包括公共區域、室外排水溝及化糞池)每半年定期執行。
- 其他宿舍有關公共設施等,經宿舍管理委員審核通過需修繕者。